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5-06-08 12:02 loadi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开始增多,这种情况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还滋生出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为进一步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没有和法定货币一样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有这些主要特点,它们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使用了加密技术以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不具备法偿性,不应该也不能够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进行代币发行融资,开展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借助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这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还有那些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却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还有为其提供技术支撑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会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若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且违背公序良俗,那么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需由其自行承担;若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将线上监测与线下排查相结合,以此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与效率,进行全方位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全链条跟踪以及全时信息备份 。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指导,指导对象是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指导的内容是要加强工作,工作内容是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 。
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加强线下摸排,加强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还要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不能为其提供账户开立服务,不能为其提供资金划转服务,不能为其提供清算结算等服务,不能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能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不能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加强对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加强对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能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服务,不能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商业展示服务,不能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营销宣传服务,不能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互联网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互联网企业要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协助。网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这方面工作,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能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还要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此项工作,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当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联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妥善处置相关问题,同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若涉及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开展“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开展“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倡导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于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要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
五、强化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该机制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
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危害性,通过投资风险教育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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